超清版 GB/T 32151.44-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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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13.020.10
CCS 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151.44—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Requirementsofthegreenhousegasemissionsaccountingandreporting—
Part44:Zincsmeltingenterprise
2024-09-29发布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核算边界………………………………………………………………………………………………… 2
5 计量与监/检测要求……………………………………………………………………………………… 4
6 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 6
7 数据质量管理…………………………………………………………………………………………… 11
8 报告内容和格式………………………………………………………………………………………… 11
附录A (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 13
附录B(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格式模板…………………………………………… 16
附录C(资料性) 相关参数缺省值……………………………………………………………………… 21
附录D(规范性) 外购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的取值原则及证明文件…………………………… 26
附录E(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各工序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 27
附录F(资料性)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 31
参考文献…………………………………………………………………………………………………… 37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是GB/T32151的第44部分。GB/T3215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3部分:颜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4部分:炭素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5部分:玻璃纤维产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6部分:绝热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7部分:烧结类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8部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9部分:建筑石膏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1部分:工业硅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2部分:铜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5部分:磷酸及磷酸盐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6部分:废弃电池处理处置企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48)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有
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华、林星杰、吴亮亮、杨晓松、李丹、王建雷、胡海平、夏丽优、卢笛、王振启、
敖煜、郭跃宇、曾平生、郭照满、张杰、吴旺顺、王兴录、陈会成、陈鹏、李昊、戴兴征、黄月东、陈瑞英、苏飞、
尹荣花、贾博、向宇、覃雪莲、王宇、赵黎明、吴桂叶、方基腾、王满仓、万卷敏、何志军
CCS 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151.44—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Requirementsofthegreenhousegasemissionsaccountingandreporting—
Part44:Zincsmeltingenterprise
2024-09-29发布2025-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核算边界………………………………………………………………………………………………… 2
5 计量与监/检测要求……………………………………………………………………………………… 4
6 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 6
7 数据质量管理…………………………………………………………………………………………… 11
8 报告内容和格式………………………………………………………………………………………… 11
附录A (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 13
附录B(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格式模板…………………………………………… 16
附录C(资料性) 相关参数缺省值……………………………………………………………………… 21
附录D(规范性) 外购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的取值原则及证明文件…………………………… 26
附录E(资料性) 锌冶炼企业各工序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 27
附录F(资料性)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 31
参考文献…………………………………………………………………………………………………… 37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是GB/T32151的第44部分。GB/T3215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3部分:颜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4部分:炭素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5部分:玻璃纤维产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6部分:绝热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7部分:烧结类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8部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9部分:建筑石膏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1部分:工业硅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2部分:铜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5部分:磷酸及磷酸盐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6部分:废弃电池处理处置企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48)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有
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华、林星杰、吴亮亮、杨晓松、李丹、王建雷、胡海平、夏丽优、卢笛、王振启、
敖煜、郭跃宇、曾平生、郭照满、张杰、吴旺顺、王兴录、陈会成、陈鹏、李昊、戴兴征、黄月东、陈瑞英、苏飞、
尹荣花、贾博、向宇、覃雪莲、王宇、赵黎明、吴桂叶、方基腾、王满仓、万卷敏、何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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