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449-2023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 资料名称:DBJ50/T-449-2023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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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方面的法规,对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为抗震加固或采用其它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7度(0.10g)地区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既有建筑抗震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既有建筑具有下列情况,应对其进行抗震鉴定:
1超过建筑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原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
3改建、扩建或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建筑遭受灾害后,其抗震能力及安全明显受到影响;
5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2乙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3丙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4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工作年限,且不应低于设计剩余工作年限:
1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工作年限30年;
2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40年;
3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宜采用50年。
不同后续工作年限的既有建筑,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续工作年限40年或3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分别取重现期4o年或3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满足本标准要求,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也可考虑构造影响系数或提高地震作用对建筑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估。
2后续工作年限5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取重现期5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后续工作年限40年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3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宜与抗震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一致,当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大于抗震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时,应按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重新进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7度(0.10g)地区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既有建筑抗震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既有建筑具有下列情况,应对其进行抗震鉴定:
1超过建筑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原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
3改建、扩建或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建筑遭受灾害后,其抗震能力及安全明显受到影响;
5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2乙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3丙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4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工作年限,且不应低于设计剩余工作年限:
1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工作年限30年;
2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40年;
3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宜采用50年。
不同后续工作年限的既有建筑,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续工作年限40年或3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分别取重现期4o年或3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满足本标准要求,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也可考虑构造影响系数或提高地震作用对建筑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估。
2后续工作年限5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取重现期5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后续工作年限40年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3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宜与抗震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一致,当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大于抗震鉴定的后续工作年限时,应按抗震加固设计工作年限重新进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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